彰化縣施姓女護士經媒妁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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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陳姓男子訂婚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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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開始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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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到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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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發覺陳男有性怪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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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寄出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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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要解除婚約;媒人調解不成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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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提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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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女也反控和求償,雙方在法庭上交鋒,法官審理後判決要互賠對方,加加減減後陳男要付出31萬多元的代價。
判決書指出,30歲的施姓女護士去年4月間照顧病患很貼心,讓患者的女兒看在眼裡,介紹32歲未婚的陳姓外甥,兩人透過「電話」交往,交談甚歡,感覺情投意合,選在6月5日訂婚。
男方送上民俗的六禮、金飾,及18萬元現金和48萬元支票聘金,雙方親友吃訂婚喜宴,並催促男女主角早日結婚生子。
訂婚後次日,陳女下班後就到陳家,開始與陳男同居;沒想到,同居不到1個月,7月2日施女悔婚,不再到陳家,打電話給陳男,表明「我已另有男朋友,你不用再等了,另找別人。」
陳男大驚之下,上門詢問,但她仍然不理不睬,媒人也上門調解,施女還是不見客,堅決分手。
陳男提告求償表示,施女故意要違反婚姻期約,要求退還聘金以及訂婚的吃茶紅包和喜宴的壓桌錢等,加上精神慰撫金50萬元,總共求償123萬多元。
施女也反控,陳男有性怪癖,多次不顧她的反對,拿梳子刷她的下體,造成她受傷求醫,涉及性侵害,讓她身心俱創,才因此決定解除婚約,錯在陳男,反求償訂婚時各項支出和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共139萬多元。
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陳男不構成性侵罪嫌,但應負責雙方走到解除婚約的過失責任,昨天判決施女應返還66萬元聘金,但陳男應賠償施女97萬多元,也就是陳男要為這場短暫的婚約,付出31萬多元的代價,不過,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