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艦弊案 追繳郭力恆、汪傳浦百億回扣

拉法葉艦軍購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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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力恆和軍火商汪傳浦共同收受了多少不法回扣?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指控他們共同收取法商回扣五點二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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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台灣高等法院於今年五月十七日判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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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追繳他們的不法佣金回扣為三點四億美元(約新台幣一百零四億元)。
特偵組偵辦拉法葉艦軍購弊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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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汪傳浦夫妻及四名子女在海外開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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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續收取法商湯姆笙公司(後改名泰勒斯公司)購艦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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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至一九九三年九月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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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匯四筆共一千七百多萬美元至郭力恆瑞士帳戶,作為郭力恆取得的購艦回扣。
我國向瑞士請求司法互助,汪傳浦夫婦在瑞士的銀行帳戶五億多美元都被瑞士政府查扣,由於汪傳浦一直未到案,瑞士政府要求我國須有法院對拉法葉艦案的確定判決書,才能向瑞士取回汪傳浦夫婦被查扣的賄款。
郭力恆在檢方偵查時,曾簽名同意將瑞士帳戶內的錢匯回最高檢指定帳戶,瑞士在二○○七年六月中旬,將郭力恆兄弟在瑞士帳戶款項及多年孳息共三千五百萬美金、折合新台幣十一億元之犯罪所得匯回最高檢在台銀的專戶,等全案判決定讞,再依法沒收。
此外,汪傳浦在澤西島有四百五十萬英鎊(約新台幣二億五千萬)資產,最高檢向澤西島進行司法互助請求凍結,澤西島已同同意凍結。目前也在等待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再匯回我國沒收。
拉法葉艦軍購弊案的一審法官認為,郭力恆只收受汪傳浦打點的一千七百多萬美元,所以合議庭宣告沒收郭力恆收自汪傳浦約一千七百多萬美元的回扣。但二審法官認為,湯姆笙公司是因得標獲利而給付回扣,對象關係應直接與郭力恆有關,也就是說與汪傳浦共同犯下貪汙,計算不法所得時應把湯姆笙付給汪傳浦的巨額佣金列入。法院認定應追繳的不法所得約三點四億美元(約新台幣一百零四億元)。
最高檢察署認為二審法院的認定有誤,仍堅持郭力恆他們共同收取法商回扣為五點二億美元,已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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