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擊要犯張錫銘因犯共同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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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連續意圖勒贖而擄人罪及共同連續強盜擄人勒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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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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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南監獄服刑已超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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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今年6月底已5度向獄方申請假釋均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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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他力拚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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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南檢當年羈押日數的折抵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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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檢方執行指揮並無違法不當。張錫銘7月初親筆書寫「聲明異議」,質疑南檢於2009年共同殺人罪執行指揮書,將他遭羈押的607 天其中180 天先行折抵罰金易服勞役6 月,剩餘羈押期日427天逾1年部分才算入執行的期間,未逾1年部分不算入已執行期間,則其此段羈押期間顯然白關,並侵害其假釋的權益,為此聲明異議。 合議庭指出,張所犯共同殺人罪犯行,犯罪日期為1995年2月20日,假釋應適用1994年1 月28日修正的刑法第77條規定,而該條第1 項規定:「無期徒刑執行逾10年,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該條第2 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1 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前項已執行之期間內。」,因此檢察官將聲請人羈押總日數予以折抵罰金易服勞役後,剩餘羈押日數427 天中逾1 年部分算入執行期間,是依照刑法上述規定,並無違法不當之處。然而,張錫銘主張,受刑人若遭判處有期徒刑,其羈押日數日後可以1 日折抵刑期1 日,為何遭判處無期徒刑者,其羈押日數僅能以超過1 年者折抵刑期,那受刑人遭到羈押在1年以內的期間無法折抵刑期,進而無法享受申報假釋的利益,豈非白關?合議庭強調,受刑人遭判處無期徒刑者,本無羈押折抵的問題,受刑人原應執行的刑期為終身入監執行,然因刑罰的目的在於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回歸社會,為鼓勵受刑人確實悛悔重歸社會,所以有假釋制度;鼓勵受刑人改過自新,給予受刑人提前出獄,重返自由社會,以利其更生的機會,因此法律規定受刑人服刑超過一定比例或下限,又有悛悔實據者,得申報假釋出獄,而因遭判處無期徒刑的受刑人也有假釋出獄的機會。而遭判處無期徒刑者其犯行的惡性、罪質,遠比遭判處有期徒刑者還高,立法者乃認為科處無期徒刑者與科處有期徒刑者需有不同標準,遭判處無期徒刑 的受刑人,惟有裁判確定前羈押的日數超過1年的部分始得算入前項執行日期中,以取其中道,並符合公平原則。因而駁回張的聲明異議。槍擊要犯張錫銘力拚假釋,親筆書寫「聲明異議」。記者邵心杰/翻攝 分享 facebook 張錫銘對南檢當年羈押日數的折抵聲明異議,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檢方執行指揮並無違法不當。圖/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