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妻搬家太慢 竟然要付前夫「租金」

桃園侯姓男子和妻子失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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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7月間經法院調解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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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達成「前妻應於106年10月31日前搬離住所」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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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侯的前妻未在限期內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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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催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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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度持法院的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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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堂妻才在107年3月初搬家。侯姓男子以前妻「白住」4個月、沒付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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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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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租金」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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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訴請前妻返還8萬6千餘元。 法院審理時,侯的前妻表示,房屋租金是前夫自行調查,並非雙約定,也不符區域行情,且當時是因是放不下小孩、與未成年子女同住就近照顧,並無不當得利的問題,主張免付費。法官認定侯妻未依協議搬離,屬於「無權占有」房屋,且雙方對監護權已約定由丈夫行使,前妻並無正當理由不搬家,法官認定多住4個月是不當得利,根據當地租金行情,判她應給付前夫4萬餘元。律師陳亮佑指出,未經所有權人同意而使用土地或房屋就是無權占有,所有權人可以對占用人請求搬離,另可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夫妻離婚後彼此已無扶養義務,賴著不走就算無權占有,兄弟間分產後也可能會發生相同狀況。桃園侯姓男子和妻子離婚後,因前妻搬家慢了4個月,法院判她要付租金。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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