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辜姓女醫師10年前到桃園某私立醫院應徵家醫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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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錄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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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要求付30萬元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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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為保證1年內不得離職的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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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月後她又獲得另一家公立醫院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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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選擇公立醫院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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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元保證金被沒收。女醫師向法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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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獲悉就業服務法規定不得向求職者收取保證金,因此訴請醫院返還保證金。 桃園地院審理時,醫院表示,家醫科醫師招聘程序繁鎖,需要各單位相互配合,必須耗損人力、物力,錄取醫師未到職造成醫院損害,也違反合約,這筆錢是醫師未履行任滿1年的違約金,主張免退還。法官審理後,以就業服務法規定,招募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保證金,立法意旨在保障居於經濟弱勢的求職者或勞工,醫院為了擔保聘僱契約履行,向剛錄取的醫師收取30萬元履約保證金,違反保護就業者的規定,判決返還。桃園市某私人醫院沒收未到任菜鳥醫師的保證金,法院判返還。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