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媒介未滿18歲的少女從事性交易而導致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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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少女及其父母求償。高院以陳男不法侵害少女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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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判決陳男賠償少女50萬元及其父母各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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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9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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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小涵(化名)民國104年間透過臉書社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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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陳姓男子等人正在尋找北部想賺錢的女生且保證時薪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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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接受陳男安排從事性交易共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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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取得新台幣2500元。 小涵及其父母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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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陳姓男子透過網路引誘、媒介智慮未臻成熟的小涵從事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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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小涵身體權、健康權,也侵害小涵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身分法益。高院認為,小涵因此身心遭受玷汙甚至懷孕墮胎,須長期接受心理諮商,陳男所為造成小涵身心傷害甚鉅,也造成小涵父母精神心理創傷,判決陳男賠償小涵50萬元、父母各20萬元,小涵及其父母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