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首部有關規範民間融資管理的法規已在浙江基本起草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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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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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人員和國家法定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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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超過48%的融資活動將按照高利貸予以行政處罰。
上海證券報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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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將在時機成熟時提交浙江省人大會議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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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頒布。
該法規全稱為「浙江省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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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編製草案的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指出,該條例的總體原則是「輕審批、重服務、強監管」。溫州金改十二條細則中,排在首位的就是「規範發展民間融資」。
李有星說,個人和企業皆能作為民間融資的主體。出借個人資金來源應合法,不得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或吸收他人資金轉貸,「要把資金掮客管起來」。
草案指明,民間融資是指「民間借貸和私募債券、私募基金等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總稱」;企業欲發私募債券,只要通過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的備案登記,就可取得在溫州市區域內私募債券的發行和轉讓權利。
該條例也嘗試規範借貸利率,李有星表示,民間借貸利率的主基調是市場自由調節,但過高的利率對借款人和放貸人都不利,須注意其利率限制要求。
草案規定,期限在1個月以上的借款,利率若超過48%上限,將按照高利貸予以行政處罰。48%的年利是指正式利息和各種變相收益的總和,改變過去年利超過100%都沒有任何干預的局面。
期限不超過1年借款,年化利率不得高於同期銀行基準利率4倍;期限在1年以上的年化利率不得高於同期銀行基準利率的3倍。超過規定利率部分,借款人可以拒絕支付。
李有星強調,48%是政府干預的紅線,「並不是說利率在48%以下都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