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公司負責人過馬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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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從分向限制線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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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因此受到頭部外傷、顱骨骨折、腦內出血及氣腦症等傷害;鄭向李提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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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鄭違規穿越馬路,是肇事主因,但李沒有注意車前狀況,是肇事次因,判決李應賠償8萬7176元。判決指出,新北市新莊區鄭姓公司負責人在前年7月30日晚間10時許行經設有分向限制線的和興街時,直接穿越被李姓自行車騎士撞上,鄭對李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由於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鄭是肇事主因,李是肇事次因,新北地院審理後,日前認定李有過失,形事部分判處拘役40天。鄭再對李提告民事求償,主張他的傷勢共花費4萬0585元醫治,另外因傷勢導致暈眩、外傷後失嗅症等身體障害,要持續到門診追蹤治療,日常生活事務亦有諸多不便,精神及身體痛苦甚鉅,求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共計54萬0585元。李出庭辯稱對方才是肇事主因,自己也受到損害,只是沒有要求對方賠償,他認為鄭的請求並不合理。法官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與刑事判決,認定李有過失,造成鄭身心上的傷害,但考量鄭是肇事主因、李是肇事次因,鄭自己應該負擔起7成責任,李僅需負擔3成責任;經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與過失負擔比等因素後,判決李應賠償鄭8萬7176元。鄭姓公司負責人過馬路時,直接從分向限制線穿越,李姓工人騎著自行車,閃避不及撞上,鄭因此受到頭部外傷、顱骨骨折、腦內出血及氣腦症等傷害,法院判決李要賠償。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