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案…財部上訴 提四大理由

彰化銀行經營權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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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二審判決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五席一般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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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昨(12)日罕見說出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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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高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於包括潛在投資人在內等重要證據均未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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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二審判決違反經驗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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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起上訴。財政部次長蘇建榮與國庫署長阮清華昨天下午召開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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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四點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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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上訴理由,包括:一、二審判決對於契約關係存在論述違反理論與經驗法則,二、財部當年的招標公文對象是所有潛在投資人,三、二審判決的「懸賞廣告」的論述有重要事實漏未調查,四、表決權拘束契約將侵害小股東權益。蘇建榮表示,二審判決有許多違背論理與經驗法則之處,包括:認定契約關係存在、高院審理在證據部分僅採納部分人士意見,但對於財政部聲請的調查其他潛在投資人的普遍認知,卻未進行充分調查,這些都是有待釐清的爭點。以契約關係存在為例,蘇建榮說,二審判決認定財政部曾支持台新金,但財政部始終遵守2003年立法院相關決議,公股股權代表不得支持非公股代表,從未支持過台新金,何況台新金曾在一審時主張,財政部沒有投票支持台新金,二審判決明顯有矛盾之處。其次,二審判決對於證據調查部分也有未盡完善之處,像是忽略財政部聲請的證據調查,以及證詞採納僅採用總統府資政吳榮義的證詞(合約永久有效),卻不提中央銀行總裁彭淮南、前國庫署長劉燈城的證詞(為一次性合約)。官員表示,財部曾在二審審理時,聲請調查其他潛在投資人對於招標公函的認知,但卻遭二審卻以其他潛在投資人非當事人為由,認為沒有調查的必要而拒絕。官員反批,在原告與被告兩造的認知差距甚大的情況下,二審應該就兩造的重大認知差距進行必要調查,認為高院恐怕沒有善盡調查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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