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徐姓男子3年前在大坑泡溫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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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出溫泉區在鞋櫃區的飲水機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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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跌倒向業者索賠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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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判業者免賠。 圖/摘自業者臉書 分享 facebook 台中市徐姓男子三年前到大坑溫泉泡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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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飲水機倒水時跌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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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認為業者未在飲水機前設置相關防滑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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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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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醫藥費等兩百餘萬元。台中地院審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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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徐並非在泡湯區內滑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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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他赤腳未穿拖鞋,認定業者無疏失,判免賠。判決指出,徐姓男子在二○一六年五月廿二日前往北屯大坑林姓業者經營的溫泉泡湯。他在更換泳褲後沖水,隨後半裸、赤腳到業者設置在鞋櫃區門口的飲水機倒水,未料卻跌倒,造成腦出血、腰椎間盤突出等傷勢。他認定是業者設置的飲水機前有積水,導致他跌倒受傷,業者有疏失,求償醫療、復健、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兩百餘萬元。 台中地院民庭法官審理時,根據「台中市溫泉管理作業要點」的規定,認為業者應在溫泉場域、淋浴間設置適當的防滑設施,主要是因該區域長期處於濕潤狀態,若未適當設置,容易使人跌倒,但未規定業者需在所有角落,都設有防滑設施。法官指出,根據現場相片,發生意外地點的飲水機,設置在進入泡湯區前的鞋櫃區門口,並非在泡湯區內,可認定該部飲水機,並非為提供正在泡湯的消費者使用。飲水機設置處所與泡湯區有相當距離,不會因泡湯池泉水溢流或水花噴濺而造成濕滑,就算有使用者不慎將水濺出,水量有限,且飲水機設置近室外、通風良好,不可能導致飲水機前區域長期濕滑。法官指出,據徐自己的證詞,當時他是半裸沖水,全身濕潤的情況下,未穿拖鞋赤腳跑出泡湯區到飲水機倒水,業者無從得知會有消費者進入泡湯區後,再步出湯池使用飲水機,徐也無舉證有法令要求飲水機前必須設置防滑墊,認定業者無責,判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