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桃條款 轉降無法下機 未告知可開罰

去年10月高雄機場暫時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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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架樂桃航空轉降桃園機場又直接原機飛回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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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爭議。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去年十月高雄小港機場一架華航班機爆胎導致機場暫時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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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六十六航班起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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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兩架樂桃航空航班轉降桃園機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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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讓旅客下機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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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沒向旅客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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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機飛回日本,引發批評。交通部民航局近日擬修法,航空公司若無法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應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經要求仍不改善可罰六十萬元至三百萬元,最慢六月前上路。根據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原訂在我國機場起降的航班,因故轉降在我國境內其他機場時,若短期內無法飛往目的地機場,在轉降機場條件許可下,航空公司可依乘客需求,審酌實際情況協調機場相關單位同意後,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 但實務上仍有航空公司無法安排乘客在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如航空公司在轉降機場沒有可配合的地勤業者,或受限於空勤組員執勤期間限制等因素。為讓乘客充分瞭解資訊,避免衍生爭議,民航局修正草案規定,航空公司若無法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應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民航局表示,航班轉降機場時是否讓旅客下機,須視實際作業情況,無法一概而論,原則上要讓旅客下機,但若有困難也要說明原因,去年十月樂桃航班就是在完全沒有向旅客說明情況下,原機返回日本。民航局表示,修法後將要求航空公司轉降機場時,都要向旅客清楚說明能否下機入境,否則將依民航法第一一二條要求改善,若不改善可罰六十萬元至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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