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身高差異難性侵 法院駁回再審聲請

台東縣阿強因性侵姪女遭判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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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辯稱因身高差異根本無法站立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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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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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認為人體結構可自由伸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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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被告1、2審均未提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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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聲請。
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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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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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強下班酒後在母親住處外強拉未滿14歲的姪女進入廁所內強制性交得逞;被害人去年將她的遭遇告訴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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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報警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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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
案經1、2審均判處他有罪,並經判決定讞,日前入監服刑,但聲請再審。
他說,自己身高173公分,姪女身高在145至150公分,他的生殖器和姪女性器官有近20公分落差;且她性器官角度為6點鐘方向,他勃起時是9點至11點鐘方向,邏輯上無法站立將生殖器插入陰道;另她事發3年後才提出告訴,陳述出現重大瑕疵。
法院認為,縱使2者高矮不同,惟人體結構可自由曲展,被告仍可以屈膝或彎腰方式加以調整生殖器官犯行,被告以身高差異作為辯解,即屬無稽。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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