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符合大陸外匯管制下的法令法規,
系統建置
,有效整合台商利用大陸境內資產進行境外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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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大陸境內外融資管道,
客戶管理系統建置
,進一步盤活大陸境內可用來進行海外融資的資源,
排名優化
,一直都是大陸台商跨境資金調度時的重點。台商利用大陸境內資產協助境外主體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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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較可行的方案有以下選項: 1、內保外貸「內保外貸」是大陸台商最常聽到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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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將境內資產用於境外融資的模式,在2014年的匯發29號文中規定,大陸境內企業允許以「內保外貸」模式為境外公司在境外融資進行擔保,而且後續的2017年匯綜發108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完善銀行內保外貸外匯管理的通知》,又對境外公司通過「內保外貸」模式取得資金的用途進行規範,規定內保外貸項下所取得的資金,應用於債務人正常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支持債務人從事正常業務範圍以外的相關交易,也不得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性交易,如果是用於直接或間接獲得對境外其他機構的股權或債權,也都必須符合國家外匯上對境外投資的範圍限制。但目前實務中外管局對銀行承作內保外貸業務審查非常嚴格,造成包含台資銀行大陸子行或分行在內的銀行業更為謹慎,因此「內保外貸」模式更適用於境外公司需補充流動資金等短期資金需求,不適用於在境外購建不動產等長期資金需求。2、大陸境內借款給境外台商在大陸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直接辦理外匯申請手續,從境內借款給境外公司,主要法律依據為2012年的匯發59號文,和2014的匯發2號及匯發3號文,從大陸境內公司直接借款給境外公司,境外公司必須是境內公司關聯方,借款期限可由境內公司根據實際業務需求而定,只要向所在地外管局申請即可;在借款額度方面,根據3號文規定,人民幣境外借款餘額與外幣境外借款餘額,合計最高不得超過其上年度經審計報告中30%的所有者權益。3、國際貿易如果台商的大陸境內公司與境外公司有貿易往來,則通過在進口時適當縮短帳期或採預付貨款方式,如果是出口,則反過來適當延長帳期,並將資金存放給境外公司使用,也有境外銀行願意在境外公司穩定現金流前題下,給予境外公司貿易融資,只不過要注意以下問題:(1)延期付款或延期收款,如果自報關之日起超過90天,則大陸境內企業均須進行貿易項下外匯登記,也須注意不能超過可登記額度,否則可能引發現場核查帶來外匯處罰風險。(2)通過境外公司交易只可截留時間,不可截留利潤,否則一但被大陸稅務局調查TP移轉定價,或是未來的CRS涉稅資訊交換,都將大幅拉高台商兩岸稅務風險。(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