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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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費用納入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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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聘用看護、使用長照機構或由家人自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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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檢附費用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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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度為每人每年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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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訂有排富門檻。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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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模條款」也過關,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採舉證「特定費用」核實減除。針對長照費用,在綜所稅中給予特別扣除額的理由,主要是因為我國已經於2018年轉為高齡社會(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達14%),七年內將進入超高齡社會(老人比率超過20%),需要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的人數和比例也隨著快速增加,但失能者絕大多數都由家庭承擔長照的責任,目前約有65%是由家人親戚照顧。有些照顧者,陷於工作和照顧兩頭燒的困境當中,以致於照顧者且在就業狀態僅占31.7%,比從事照顧前減少了9.3%,代表約十分之一的照顧者為了照顧失能的親人而不得不辭去工作,從而導致收入減少。難怪有五分之一的照顧者表示,照顧身心失能的家人,不論在健康、社交及經濟等方面都造成打擊,而政府雖然提供長照2.0的服務,但利用者僅有五分之一,以致於經常看到照顧者不堪身心和經濟負荷,而和受長照者一起自殺的人倫悲劇。 因此,長照扣除額當然對一般民眾是迫切的需要,但相對於股利所得獲得急速而大方的減稅,財政部對長照扣除額的反應可說是慢半拍,所幸追溯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算是合理的彌補。至於每月只有1萬元的額度,持平而論確實偏低,因為一般家庭的長照如果聘僱外勞,每月支出至少超過2.3萬元,何況長照扣除額訂有排富條款,已將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或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7年度為670萬元)者,排除適用,財政部實在不應太計較弱勢民眾享有長照扣除額所引發的稅收損失。我們期盼政府能夠與時俱進,務實地檢討扣除額度是否足敷需要,及時予以調整。至於名模條款,薪資所得計算由現行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目前為20萬元)的單軌制,新增「得舉證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選項,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的各費用項目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之3%為限,這項修正來自於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45號判定過去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涉及違反憲法平等權的保障,本來就不是財政部的功勞,何況財政部必須於今年2月7日前完成修法,立法進度實際上落後了五個月,建議蔡政府別拿這個被迫修法當作政績宣傳。再看這三項特定費用的定義比執行業務者還要嚴格,職業專用服裝費是指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進修訓練費則指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職業上工具支出則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還須符合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實質負擔、重大性及共通性四大原則,如此規範已經限縮到非常狹窄的地步,還有各項不得超過3%的上限規定,更屬多餘,和執行業務者可依收入總額至少按20%(最高可達78%)計算其必要費用相比,顯然薪資所得者並未受到「平等」的待遇,遲早還會遭遇涉及違反憲法平等權保護意旨的挑戰。我們建議財政部在未來檢討修法之前,審核作業上能夠更彈性處理,以免引發爭訟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