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郭憲彰4年前到屏東看守所申請接見被羈押禁見的黃姓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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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遭所方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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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怒提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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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以看守所侵害郭的接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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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准國賠1萬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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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看守所已通知屏檢的檢察官,經檢方口頭裁示,所方人員依法行政沒有過失,逆轉駁回郭的請求,全案確定。郭憲彰主張,2014年8月他受黃姓被告委任為屏檢、雄檢偵查案件的辯護人,他提出2個委任狀副本向屏東看守所申請接見黃,所方卻以檢察官拒絕,導致他當天無法接見;郭指屏東看守所無法律依據,造成他損失出勤費1萬4000元,信用及職業尊嚴等人格權73萬6001元,共請求國賠75萬1元。屏東看守所則辯稱,檢察官指示拒接見,才拒絕郭律師,全依法令及上級機關命令。 一審屏東地院認為,郭憲彰持委任狀申請接見時,屏東看守所先電話通知並傳真委任書狀給屏檢法警室,由法警轉知承辦檢察官,縱使須暫先限制接見權,仍得經檢察官為處分,並於24小 時內聲請法院補發限制書,但屏東看守所提不出相關證明,判須賠郭1萬4000元。但此結果雙方皆上訴。高雄高分院指出,屏東看守所是在檢察官指揮下,執行羈押偵查中的被告,並以作業程序用電話通知並傳真委任狀給屏檢檢察官,經檢察官口頭裁示否准郭憲章接見,屬於檢察官所為緊急處分性質。至於屏檢檢察官是否於24小時內聲請補發限制書,就非屏東看守所能決定,所以看守所無法預先得知檢察官有無聲請、再憑此決定受不受檢察官指揮禁止接見,所以看守所依法行政,無造成郭憲彰的不法損害,駁回郭的全部請求。高雄律師郭憲彰因不滿屏東看守所不准他申請接見羈押中的被告遭拒,憤而提國賠,原獲賠1萬4千元,但二審高雄高分院駁回全部請求,全案確定。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