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路邊停車格賣魚 不撤離遭起訴

新北市新店區陳姓男子佔用路邊停車格賣魚兩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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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開出數十張罰單都不繳;檢察官原本想勸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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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陳被問到是否撤離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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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沈默不語。台北地檢署認為他犯意甚堅、惡性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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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竊佔罪嫌起訴。
陳姓男子從二○一一年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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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店區建國路的路邊停車格擺攤賣魚和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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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每天事先放一輛車佔住停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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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開貨車去批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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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來後再將原本的車子駛離,將貨車當流動店面賣魚至今。
新店警分局多次勸導他不聽,起先開出勸導單,但陳仍持續擺攤,只好開出取締罰單。但前後開出數十張罰單,陳全都置之不理,警方勸不走他,只好依竊佔罪嫌移台北地檢署。
陳辯稱,因為賣魚太臭了,沒人租店面給他,所以他只好在停車格賣魚。
檢察官原本考量他賣魚辛苦,勸導陳「停車格不能作為營業場所使用」,希望他繳罰單改進。沒想到陳卻反駁「在停車格賣魚又沒有妨礙交通」、「而且我每天都有繳停車費」;被問到是否會撤離停車格不繼續佔用,還沉默不語,讓檢方看了氣絕。
檢方認為,如果未來其他攤販都依樣畫葫蘆、相繼佔用停車格當店面,到時整條路變夜市、妨礙其他民眾生活和交通,不但損及公眾利益,也助長民眾無視法律的歪風,決定起訴陳給予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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