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點費算工資應納入退休金計算 退休員工告贏台電

受僱在台電公司林口發電廠任職年資都超過40年以上的李姓退休員工等6人,屏檢察長:再也沒機會為媽媽洗腳,指控台電未將深夜值班夜點費,日銀 推動企業加薪,納入平均工資來計算6人的退休金,糗大了!開老闆的千萬勞斯萊斯撞公車 車頭凹下去賠慘,提告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台電指夜點費性質屬餐費,沈榮津專訪(四)/拚經濟歐吉桑 常懷三心,並非工資不應納入退休金計算。新北地院認為,勞基法實施前後年資的認定標準均屬相同,這筆夜點費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二項要件,應認屬工資,日前判處台電應補發李員等6人退休金共計118萬6896元,可上訴。判決指出,分別於民國59年至64年間,受僱在台電公司林口發電廠擔任機械技術員的李姓、陳姓、余姓及吳姓男子和擔任電機轉運員的陳姓及鄭姓男子,因屆齡先後於民國103年至107年間退休,在台電任職年資少則43年,最多達46年。 因林口發電廠為全天候24小時作業運轉,李男等人按日班、小夜班、大夜班三班制輪流作業,輪值大、小夜班者可分別獲發給400元、250元深夜值班夜點費,李男等人指控台電核發6人退休金時,均未將夜點費納入平均工資來計算退休金,提告要求台電應補發退休金。台電指稱,依經濟部所研訂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作業手冊規定,夜點費並非明定或經濟部核准得計入平均工資給與項目,且夜點費性質屬於餐費,並非工資,不應納退休金計算範圍。新北地院認為,這筆夜點費為雙方就特定工作條件達成協議,並成為勞工於一般情形下經常可領得的給付,性質上屬勞工因工作所獲得報酬,制度上亦具有經常性,符合勞基法「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二 項要件,自應屬於工資的一部分,日前判處台電應補發李員等6人退休金,金額自16萬5000餘元至21萬9000餘元不等,合計共118萬6896元,仍可上訴。林口發電廠。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