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中選會4大違法責任

本次選舉綁公投導致投票速度緩慢,力成:積極擴廠中 下半年會更好,民眾神情無奈。記者蘇健忠/攝影 分享 facebook 此次大選綁公投,西班牙為獨立公投起訴加區首長,各地投開票都出現亂象,最佳進步獎 南投躋身幸福前段班,中選會主委陳英鈐請辭獲准。其實早在半年多前,海水突漲來不及逃 一對男女爬上車頂才沒有滅頂 ,朝野立委就已警告。如今已不只選務疏失,甚至涉有多項違法,除了台北市市長候選人丁守中提起選舉無效之訴外,就連監察院也要求說明。中選會損及中立公正立場,有必要探討違法責任,較明顯有四處: 一、反核食、反空汙、反深澳電廠三項公投案,第二階段連署遞交中選會;中選會卻宣稱發現大量抄寫、死人連署、戶籍不正確等,惟未針對各案一視同仁,立場偏私。其實依《公投法》第十三條,中選會應該審查人數不足通知補提;或請戶政機關查對,將不符規定的刪除即可,以避免遭到有心人士亂簽或設陷,讓中選會涉入政爭。但中選會竟脅迫提告、阻擾程序、違法刁難並壓縮時間!涉有違反《公投法》第卅五條「以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公投連署。二、「以核養綠」公投案發生連署書補件遭到中選會拒收,導致發起人絕食抗議。惟《公投法》、《行政程序法》,並無「依法只能點收一次」之條文;又依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在「無法律」規定下應不許拒收補件。中選會等於是違法提前截止期限,除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六至第十條之最小侵害性原則;又以補件不及審議為由拒絕,更是涉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五條與第七條的服務義務。當然,亦涉及《刑法》第一三四條假借職務權力的瀆職之罪,及《公投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三、幸福聯盟認為中選會重新公告公投第十、十二案加入行政院修正意見書是屬違法,經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惟中選會拒不執行,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二七二條規定,無停止執行法院裁定之效力。而且中選會於十一月二日再公告,距投票日僅廿一日並不合規定,又重新公告等於是為政府機關「作弊」,形式與比例皆有利於政府機關,不利於公投提案人。幸福聯盟已以「意圖影響選民居心叵測」,向監察院檢舉中選會違法。四、大選作業混亂,做法幾乎損及民主程序,發生邊排隊邊看手機開票情形,而且發生最晚投票已是開票後四小時以上,其間勝負差距必然產生棄保投票行為;中選會漠視排隊人潮,也不處理延緩投票所致開票不公,似有故意配合棄保操作。有必要查察有無意圖擾亂投票而抑留投票者。加上選前嘉義縣選票外流三三三張,雖然地檢署一天內做出不起訴處分;但中選會卻未追查,也未向人民清楚說明原委及補救措施,似有包庇妨害公民投票而隱匿者,涉有違反《公投法》第四十條「意圖妨害或擾亂公民投票案投票、開票而抑留、隱匿、調換公投票者。」此次大選綁公投過程弊端叢生,嚴重傷害民主,不能只是官員辭職了事,應追究應負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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