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為偏見服務…外孫改姓才能祭祖 被駁

兒子從母姓才能拜娘家祖先?林姓婦人離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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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兒子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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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以父親不准兒子拜林家公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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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兒子改母姓。法官以從外公姓才能拜祖先或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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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律無法保障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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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法律不能為偏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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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不准。林姓婦人以前夫不負責扶養費、教育費也不管,去年離婚,她贏得五歲兒子監護權。兒子住進林家後,有「寄人籬下」的自卑感,加上林婦父親篤信神明,嚴禁不同姓氏掃墓、祭拜祖先,希望兒子改從母姓、融入新家庭,向桃園法院聲請改母姓。法院審理時,林婦前夫表示,從未拒絕扶養兒子和負擔教育費,是前妻太強勢,連探視權都想辦法刁難、限制他,且不論內孫、外孫都是親屬,並非不能祭拜林家祖先;如果外公疼外孫,不應該因姓氏不同而有差別待遇,拒絕兒子改母姓。法官審理後,以扶養費和教育費部分,父母可以再溝通,不足成為改姓理由;祭拜祖先部分,法官以性別平等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姓氏是家族的標誌,傳統社會的意識形態確實存在同姓者(冠夫姓)才能祭祀公媽的習俗,但民法早就沒有強制冠夫姓的規定。法官以法律雖然難以改變偏見,但是不可為偏見服務,祭祀雖與家族認同有關,但改姓才能祭拜或繼承外公遺產,是性別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這種性別歧視所建立的認同,不在法律保障範圍,也不見得符合子女利益,裁定不准改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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