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21)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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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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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應於公司章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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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行使表決權管道之一;若未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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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募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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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可能被退。
金管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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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1項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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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議擴大公司應採電子投票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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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於近日發布,於2016年起實施。
金管會指出,現行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的上市櫃公司,門檻為實收資本額5億元,近日將調降為20億元,把更多公司納入範圍。經初步調查,符合擴大範圍的上市櫃公司,共計456家(上市415家、上櫃41家),新增237家。
另外,前次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人數達1萬人以上的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也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為落實電子投票制度,強化股東權益之保護,金管會表示,未依規定採行電子投票公司,將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專區,而且,其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將可能被退。
金管會指出,為形塑初次上市櫃公司重視公司治理,將督導證交所和櫃買中心,研議修訂相關規章及控管措施,規範自2016年起初次上市櫃公司應於公司章程中,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行使表決權管道之一。
電子投票是指,公司召開股東會時,當股東無法親自出席時,可透過電子投票方式行使其股東表決權,其效力等同親自出席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