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李姓男子前年5月間因愛犬要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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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繩索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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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牠在歸仁區道路上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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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劉姓女子騎機車載母親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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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犬突然追逐該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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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擔心母親被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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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與另輛機車發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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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她多處牙齒斷裂、雙膝及左上臂擦挫傷,求償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等42萬多元,台南地院認李過失明顯,惟劉女應負2成過失責任,最後判決李應給付劉女8萬7951元,可上訴。 案發當時,劉女在台中就學,請求李給付醫療費用1萬3160元、醫院停車費410元、就醫交通費2萬9140元、植牙醫療費16萬8500元、精神慰撫金20萬元、機車修理費8900元,總計42萬110元。 李認為,醫療費用應依實際看診次數給付,對劉女請求預估的後續看診醫療費用過高。另當時醫院判斷植牙非為劉女所須的必要醫療方式,及往來台中及台南地檢署的客運車資及計程車費,與侵權行為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李也主張,機車維修費應將其中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以及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實無資力負擔2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法官逐條審理,認醫療費用4350元、就醫交通費1414元、機車修理費4175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合計10萬9939元。同時勘驗現場畫面,劉女轉頭看李的愛犬,並將機車駛入對向車道後,隨即與另輛機車發生碰撞,堪認劉女在事故發生時,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來車車道內的過失,認李應負80%過失責任,劉女也應負20%的過失責任。因此,10萬9939元×80%=8萬7951元,台南地院判李應給付劉女8萬7951元。台南簡易庭認李過失明顯,惟劉女應負2成過失責任,最後判決李應給付劉女8萬7951元,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