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騎機車經路口左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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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上陳姓男子駕駛的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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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頭部傷重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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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父母提告向對方求償近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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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張騎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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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肇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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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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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張父母敗訴,可上訴。張的父母認為,陳有未注意車前狀況、行經路口未減速等疏失,提告對方過失致死罪及求償近200萬元;高雄市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為張騎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為肇事原因,陳無肇事責任;檢方處分陳不起訴確定,張父母聲請交付審判也遭法院駁回。民事官司部分,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調查,陳遭內側車道準備左轉的車輛擋住視線,待發現機車後,立即車頭右偏試圖閃避,可見沒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情事;陳也未超速行車,沒有道理要求綠燈直行的轎車減速,肇事原因是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判陳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