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府」車主違停告3員警 檢打臉

林姓男子駕駛小貨車紅線違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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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因台灣民政府紅色車牌蓋住原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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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開罰並查扣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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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不滿提告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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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檢署則給予不起訴處分。 記者林伯驊/翻攝 分享 facebook 一輛寫有「台灣民政府」字樣、掛有紅色違法車牌小貨車上月3日違停在嘉市五福街紅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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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竹派出所員警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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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查扣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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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幾日該車又被民雄派出所警方查獲,林姓車主不滿對3名員警提告涉嫌偽造文書等罪嫌,嘉義地檢署認為員警依法告發,給予不起訴處分。長竹派出所長戴佑任昨天接獲不起訴處分書,表示絕對依法執行公務,有員警則不滿表示,再遇台灣民政府違規懸掛車牌,絕對開單到底。檢方表示,林姓男車主控訴長竹所長戴佑任與劉姓女警執法時,在罰單上有塗改,再加蓋印章,與原開立內容不符,涉及偽造文書,更查扣車牌,強取他的財物;民雄所劉姓警員也違法查扣車牌,對3名員警提告偽造及變造公文書、瀆職、詐欺取財及強盜罪嫌。但檢方指出,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1項1款、13條1項1款,開立違停罰單;依第12條2項3和4款查扣偽造、變造或矇領牌照,都實屬有據,毫無不法。林男另指出,「警政署組織條例」103年1月13日廢止,警方無執行公務的法源依據。但檢方在起訴書上打臉林男,103年1月13日是公布「警政署組織條例廢止草案」,該條例104年12月16日公告廢止,因要配合「警政署組織法」103年1月1日開始實施,林男認為無法源依據,應該是誤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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