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湯姆熊男童割喉案、北投女童割喉案到小燈泡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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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因聯合國兩人權公約逃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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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礙成了「免死金牌」。但我國的無期徒刑受刑人關押逾廿五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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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有機會聲請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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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中若沒有針對這些有精神障礙的受刑人採取適當醫療、輔導等「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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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假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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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會造成社會更大恐慌、更多問題。現行無期徒刑假釋規定是關押逾廿五年的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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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悛悔實據」者得經申請假釋。但目前對假釋的審核認定常流於「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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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針對個人身心、犯下的案類作更細緻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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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給人「無期徒刑是假的,時間到了便放出來」的認知。犯下湯姆熊男童割喉案的曾姓男子被判無期徒刑,但曾病識感低,性格孤僻,有攻擊人傾向,讓獄方人員很苦惱,只好將他關押在獨居房內。若長期如此,不僅沒達到矯治效果,甚至可能讓他生活無法自理;別說在獄中受到何種教化,對他的精神問題更毫無改善。曾男若假釋的年限到了,獄方用什麼客觀標準判斷他具有假釋資格?面對精神障礙的犯罪者,法務部應針對這類受刑人做出「處遇計畫」,由專家、醫院和監獄共同擬訂,例如針對每一個受刑人罹患的疾病,如憂鬱症、思覺失調症等症狀去輔導和治療,再逐年分析「再犯風險」;達到假釋聲請資格的年限外,還要檢視受刑人是否有達成此項計畫,如沒有達成,就不宜假釋。獄方人員更需改變「重戒護,輕矯治」的觀念,需要增加對精神障礙的專業知識,否則在缺乏專業下,不知如何對待這些受刑人,反而讓他們的病情加重,慢慢「腐爛」在監獄內。一旦將來假釋後再犯,民眾對司法觀感只會更差,再多的司改會議也救不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