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拿到屋就棄養 老媽告贏討回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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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失屋。九十一歲的王姓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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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訴大女兒拿到她贈與的房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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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變了嘴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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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罵她不煮飯;在她中風後棄她不顧。法官認為王婦長女違反扶養義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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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判決她可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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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房屋。
民法四百十六條規定,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王婦當初把名下房屋贈與過戶到女兒名下時,就要求女兒履行約定扶養的義務。法官根據民法這項規定,作出判決。
王姓婦人多年前因糖尿病導致身體變差。她說,大女兒當時表示願意照顧她的日常生活起居並同住,但要求須將在她名下的北市基隆路一段的大廈十一樓房屋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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