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牆搖動窗戶意圖闖空門? 人沒進屋無罪

高雄林姓男子遭控爬上民宅二樓搖晃窗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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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入侵行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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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處拘役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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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上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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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改判無罪確定。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林姓男子前年爬上洪姓男子家二樓外牆搖動窗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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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意圖闖入行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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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官依侵入住宅罪判林拘役四十日;但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林爬的位置是二樓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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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一般陽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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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是讓住戶活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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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還沒進到屋內,改判無罪確定。二審合議庭說,林刑事部分無罪,可審酌是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妨害安寧秩序」或「妨害善良風俗」行為,由有權處罰的警察或法院裁處;不過社維法移送時效為二個月內,警方說,即使林的行為違反社秩法,也無法再移送裁處。 起訴指出,林姓男子擔任鐵工,二○一七年五月六日清晨五點多,到洪姓男子屋後,從防火巷攀爬至二樓廁所窗戶旁,徒手搖動窗戶,疑似欲入內行竊,被洪發現喝斥;林隨即跳下一樓騎車逃逸,事後被逮捕。他承認有用手搖動二樓窗戶,但否認行竊,辯稱是要找朋友要錢,檢察官訊後依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嫌起訴。一審法官認為林搖動窗戶就被發現,尚未進屋內搜尋財物,無法證明行竊意圖,但行為妨害洪男居住安全自由,改依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四十日、易科罰金四萬元。林提上訴,合議庭依洪姓屋主及妻子證詞,認為林在搖晃窗戶就被發現並逃跑,沒進到屋內,且林自稱當時站在屋外「平台」,根據勘驗照片,該平台充其量只是一、二樓間的狹窄突出物,不是一般所稱「陽台」,也非供住戶活動的區域,所以不能認為林案發時是在「住宅內」,未構成侵入住宅罪,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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