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害婦人截肢 再審逆轉須坐牢

胡姓駕駛前年酒駕撞騎電動機車的張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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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判3月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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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張婦後來因此截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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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改判1年2月須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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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圖為高市警方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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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案無關。 記者林伯驊/翻攝 分享 facebook 前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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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姓男子涉嫌酒後駕駛聯結車,擦撞騎電動車的張姓婦人致左腳骨折,還意圖由雇主頂罪遭識破,當年底判刑三月、得易科罰金確定。但張婦去年四月因這件車禍腳傷難癒致截肢,檢方據此聲請再審獲准。高雄地院依公共危險罪改判胡有期徒刑一年二月,須坐牢,可上訴。 判決表示,職業大貨車司機胡姓男子前年八月廿五日上午飲酒後,駕駛聯結車行經高雄市大寮區內坑路時,擦撞前方騎電動車的張姓婦人。張婦人車倒地,左脛骨開放性骨及腳趾骨折,胡酒測值零點三二毫克。胡當時找郭姓雇主頂罪,意圖閃避酒駕刑責,但遭員警識破送辦。高雄地院前年底依公共危險罪判胡徒刑三月,郭依頂替罪判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罰金,因兩人未上訴而確定。被害人張姓婦人去年四月因這件車禍的腳傷難癒,最後左小腿截肢,由於被害人傷勢已變成重傷害,胡的犯行與原判決不同,檢察官依被害人提告,向高雄地院聲請再審獲准。合議庭認為,胡無視「不得酒後駕車」禁令,枉顧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危,造成被害人左小腿截肢重傷害。考量他坦承涉案的犯後態度,和學歷、智識程度及每月收入狀況,因此判刑一年二月,須坐牢。至於附帶民事求償部分,移由民事庭審理。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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