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查中市警局交通大隊拖吊場被控縱放被拖吊車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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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證據的公積金收支清冊及證人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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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出疑有警員使用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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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議員或長官繳交拖吊費的不合理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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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查拖吊保管費支出,證人第二分隊長趙奕晟指公積金是指「隊部裡開銷,或拖吊後民代、不好處理者由此支出」,顯有警員幫議員或長官繳交拖吊費的不合理現象,已由檢察官另行偵辦;若有行政疏失,將由台中市政府依法究責。
市警局交通大隊長吳啟瑞說,公積金來源是員警執行專案有具體績效,警局所核發獎金,除給員警個人獎勵辛勞,1至2成納入該隊部公積金當作慰問員警、節慶聚餐使用;公積金帳目使用,全都公開透明,不可能被挪用幫民代繳罰單;尚未收到法院判決書,不清楚員警在法庭證詞,收到判決書後才會研擬後續處理方式。
文心拖吊場警員張永吉、小隊長陳劍龍(56歲)被控縱放被拖吊車輛,圖利兩名車主共3600元,二審查出陳劍龍隱匿違規車輛的車輛保管通知單,圖利違規車主,依貪汙罪將他判刑兩年,緩刑兩年;張永吉未指示放行被拖吊車輛,獲判無罪。
檢審查出99年10月19日,警方在三民西路拖吊某餐廳潘老闆娘違規停放車輛,潘女打電話給丈夫聯絡張永吉拜託放行,張聯絡陳劍龍向拖吊場副場長劉怡青稱拖吊執行有瑕疵,有人申訴,劉按指示放行,使潘免繳違規罰鍰900元、車輛移置費800元及保管費100元。
同日警方在文心南路拖吊蔡姓商人違規車輛,蔡透過某建設公司王姓經理聯絡公關室主任劉財炎,劉打電話向張永吉,張向陳劍龍說這輛車是公關室主任關心的車,陳再向劉怡青反應,劉誤以為該車違規拖吊執行有瑕疵指示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