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款存助理帳戶 是保存不是隱匿

賴素如除了被控貪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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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被控隱匿犯罪所得及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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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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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無罪。
合議庭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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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素如收受一百萬元賄款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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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由彭女存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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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彭女詢問可否以七十萬元支付賴素如個人開銷獲同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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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剩餘卅萬元存入帳戶,但並未再轉到其他帳戶,所以此舉僅是「保存」贓款行為,並不是掩飾、隱匿或寄藏。
至於帳戶裡六百多萬元,合議庭認為賴除議員薪資、執行律師業務所得外,還有其他收入及利息、股利,帳戶資金與收入並沒「顯不相當」,但因款項進出都由彭女負責,賴素如無法交代來源不違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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