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研發的產品、技術應專供公司自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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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提供他人製造、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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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取得合理的權利金或其他合理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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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相關研發支出才可列為費用。國稅局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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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1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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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研究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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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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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稅局查得甲公司從事進、銷型態的買賣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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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際生產產品,其將研發成果提供他人製造及使用,且未取得合理的權利金或報酬,所以否准研究費列報。但甲公司不服,主張其採取台灣接單,大陸代工生產的模式銷售產品,而接單的收入是全數由其申報,應屬研發成果供自行使用,依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等語,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