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駕駛行經國道一號南向165公里因未以規定最高速度行駛被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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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認為有「阻卻責任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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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原處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張姓女子駕車行駛國道一號內側車道車速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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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罰三千元;她連續蒐集卅天用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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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該路段傍晚容易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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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根本無法持續維持在最高速度;彰化地院採信她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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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撤銷罰單。可上訴。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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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去年七月十日傍晚五點半,開車行經國道一號南向一六五公里處內側車道,因時速不到一一○公里,被國道警察蒐證後,以行駛高速公路「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開罰。 張女申訴,主張該處同一地點有固定式超速測速照相,又有警車移動式低速測速照相,依正常控制油門方式,無法持續維持車速時速一一○公里;而且當時車流量大,壅塞才放慢車速。她還蒐集一個月以上平日傍晚該路段車速資料,顯示開車速度低於時速九十九公里。台中監理所調查後,以沒有路面不良通報,且蒐證錄影顯示張女車輛在內側車道中速度緩慢,被後方車輛利用外側車道超越,認定她違規。張女提行政訴訟,法官勘驗相片發現張女被拍照的地點在國道四號高架橋之前,她前方車輛減速下,張女跟著減速被拍照;當時前方車輛被雷射測速儀拍到照片顯示時速同樣是九十九公里,顯示內側車道當時無法保持最高速限時速一一○公里行駛。法官最後採信張女說法,要維持最高速限行駛強人所難,構成「阻卻責任事由」,不應處罰,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