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的馬式真空

前總統馬英九(左)、國民黨主席吳敦義(右)的赴陸管制期將屆滿三年。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立法院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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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涉及國家機密的退離職公務員之出境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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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最長六年期限。由於前總統馬英九出境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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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於五月廿日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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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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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免有因人設事之嫌,更有正當性質疑。此次修正係針對核定或辦理國家機密的公務員,於退離職三年內受到的出境管制,直接明文不得縮短,且得延長三年,並以一次為限。只是機密等級有高、有低,一律不准縮短,實有違比例原則。 又關於延長期限,雖有一次三年限制,卻未明文法定要件,而仍以視情況。甚且,還增加遇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即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有永久保密情況,就排除於延長一次三年的管制期間。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用語實在模糊,易流於核定機關恣意認定,且於現今,實很難想像,有哪一種機密須永久保密,致讓退離職者永遠受到出境管制?由於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通過後,在移送行政院與總統後十日內公布,就必然會於五月廿日前生效。馬前總統的三年期限尚未屆至,就無不溯既往的適用而須依據新修法條,有很大機率會成為六年出境管制期限第一人。若果如此,難免落人政治鬥爭之口實。就算不以國家機密保護法來限制馬前總統出境,其已因三中案被起訴,且所涉證券交易法的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等罪,皆屬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似也可因此為限制出境。於刑事訴訟法中,並無限制出境字眼,而是由司法實務以限制出境,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來為合理化依據。只是限制住居,僅是消極限制被告必須居住於一定處所,並無積極限制移往他處之自由,但限制出境,則涉及移往他國權利的否定,顯然與限制住居所要規範者,有不同之面向,屬性質迥異的強制處分手段。故以限制住居來涵蓋限制出境,實嚴重逾越法律界限,可能違反憲法第廿三條的法律保留原則與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的程序法定原則。面對限制出境的法律真空,非僅是馬前總統個人問題,而是涉及刑事強制處分的整體檢討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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