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彰銀同意台新金撤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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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彰銀同意台新金撤回訴訟,但重申不同意台新金在本件訴訟案的全部主張。彰銀指出,台新金於彰銀2017年6月16日董事改選後,以財政部、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及公股事業等持有彰銀的股份,有違反銀行法第25條為由,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訟。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18年5月1日明確函復確認,有關財政部、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等政府持股,並非「銀行法第25條各項欲規範之範疇」,本具有大股東適格性且得行使表決權等事宜。簡單來說,彰銀2017年董事改選程序及結果均合法有效。彰銀指出,彰銀2005年間發行乙種特別股,其目的是「改善財務結構,強化自有資本」,且在發行條件第10條「轉換條款」特別規定:「發行滿3年時,未轉換之乙種特別股股東須全數轉換為普通股」。再者,台新金持有彰銀的乙種特別股已於2008年全數轉換成普通股,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與普通股股東相同,一切應回到公司治理原則,台新金應尊重彰銀全體股東於董事改選時,行使表決權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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