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後娶別人 賠錢還金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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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他與另名女子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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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要求林女返還聘禮及金飾;林女反訴要求陳賠償損失。法官認定陳有錯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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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陳要付精神慰撫金等廿七萬元並返還金飾、鑽戒。陳姓男子兩年前認識林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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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八月訂婚後不到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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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就以兩人對婚後生活費用分攤有歧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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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解除婚約,但林女未同意。後來陳向林女說,已和另名女子同居一個多月,並已登記結婚;林女受此打擊,決定取消婚約,寄出存證信函通知陳。婚約取消後,雙方因聘金、聘禮返還問題談不攏,鬧上法庭。陳要求林女返還訂婚時的禮餅、牲禮、衣服開銷,並退還五十八萬元聘金及黃金項鍊、手環、鑽戒、紅寶石戒指。林女表示,婚後協議分攤費用僅是生活事項,須雙方溝通協調,與婚約無關;縱使她拒絕陳要求婚後雙方每月各提一萬元作為家庭生活費用,也不構成解除婚約重大事由。林女反訴要求陳給付結婚籌備費用及精神損失共六十三萬元,並返還金飾、鑽戒。法官認為,陳雖曾表示要解除婚約,但林女未同意;夫妻間家庭生活費用負擔,有法律可遵循及解決,不構成解除婚約的重大事由,認定陳的要求不合法。判決指出,陳不合法解除婚約,又與他人結婚,林女並無過失,陳應賠償林女準備婚禮的費用八萬多元及精神損失廿萬元,同時返還價值十四萬元的金飾、鑽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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