潑漂白水傷鄰 檢上訴駁回

夏姓男子去年6月因兒子朝鄰居潑水玩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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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鄰居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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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邱姓鄰居女兒發生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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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一瓶漂白水擲向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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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灑出漂白水造成邱女雙眼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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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判處夏拘役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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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太輕,提起上訴,二審合議庭判決駁回。檢警調查,夏姓男子兒子從住處向邱姓鄰居潑水玩耍,遭邱姓鄰居的女兒制止,夏心生不滿,持漂白水從住處陽台向邱女丟擲,致邱女遭灑出的漂白水波及雙眼,雙眼角膜及結膜受鹼性化學燒傷、點狀角膜炎及眼內和周圍疼痛。夏在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坦承不諱,檢方依傷害罪向法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法官認為夏未與對方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且犯行之前,曾有前案紀錄,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不過,檢方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改量處較重之刑 ,理由為夏姓男子容任其子不當行為,造成鄰居眼睛受化學溶劑燒傷,惡性非輕,犯後仍不認錯,惡言相向,屢對鄰居做出挑釁行為,原審處刑太輕。二審合議庭經查原審認事用法無不當,判刑與犯罪情節相當,駁回檢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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