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姓兄弟指父親在他們年幼時和母親離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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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近惡意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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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兄弟感懷媽媽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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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改從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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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聲請免除扶養父親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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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父因「無法細述曾照顧過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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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准兩兄弟日後免付生父扶養費。律師潘維成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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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是形成權而非抗辯權,可以單獨行使,過去請求扶養費案多半是父母提出,其實子女可以主動出擊,不必等不負責任的父母提告再抗辯。曾姓兄弟向桃園地院指出,父親廿多年前和媽媽離婚,哥哥當時不滿三歲、弟弟不滿一歲,「從小沒見過父親」,兩兄弟由媽媽帶回娘家扶養,生活花費都靠媽媽打零工辛苦賺來,二人國中畢業就半工半讀,記憶中「從小沒有歡樂」,父親對他們不聞不問。哥哥還指出,弟弟小學時曾被生父接走一段時間,他去探望弟弟「整整一個星期沒見過生父」;弟弟說,生父愛喝酒賭博,很少在家「他沒有家的感覺」,後來弟弟溜回媽媽家長住,「過了一個多月,生父還不知道弟離家」,顯然漠不關心。兄弟改從母姓後,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法院審理時,曾母作證「這些年他都沒付過扶養費」,兩個孩子「對父親很陌生」,法官問她「你覺得兒子是否需要扶養父親」,她回答「應該不用」。社工訪視時,生父「連兒子的姓名都記不得」,對與兒子同住時間、如何照顧、特徵等都說不清,坦承「對兒子很陌生」。法官認定他長年未盡扶育教養責任、情節重大,裁定免除兩兄弟對父親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