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為離婚挑逗取精再告性侵 夫偷錄自保

林姓婦人與丈夫不和想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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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保護令限制丈夫遠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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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百般挑逗丈夫燕好後取得精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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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丈夫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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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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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婦不死心重施故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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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丈夫有了防備偷偷錄下光碟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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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婦反被依誣告罪起訴。
林姓婦人(卅五歲)與丈夫因財產問題無法解決,致協議離婚不成,加深彼此怨隙,為求離婚,林婦以遭丈夫家暴,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裁定丈夫十個月內,不得對她有身體及精神上的騷擾。
林女取得保護令後作為武器,多次向警方報案,控告丈夫違反保護令,做為訴請離婚的事證。今年元月間,林婦挑逗丈夫跟她行房,事後到醫院驗傷,並到派出所報案,控告丈夫性侵及違反保護令,造成她下體受傷。
丈夫在檢方調查時辯稱,是雙方你情我願發生關係,當時他動作較激烈,造成妻子受傷,丈夫並反控妻子誣告,檢方調查後,認為兩人指控各據一詞,無明講事證,都處分不起訴。
此後丈夫對妻子邀約有了戒心,為自保都會在房間暗中錄音蒐證,果然妻子又再度挑逗他發生關係,再度向警方控告丈夫強制性交及違反保護令,檢方偵辦時,丈夫提出錄音光碟。
檢方勘驗光碟,錄到林女在過程中要丈夫「擠多一點(指精液)」,完事後還問「擠完了沒?我要去醫院,我要去彰基(彰化基督教醫院)驗了。」檢察官因此認定是林女挑逗丈夫發生性行為,丈夫獲不起訴處分後,反控妻子誣告。
林女否認,辯稱案發時丈夫確實對她性侵,丈夫所提的蒐證錄音光碟是為了達成離婚目的,不是她與丈夫的對話;但檢察官勘驗錄音內容,確實是兩人的對話,認為林女為達離婚目的,設局主動挑逗,依誣告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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