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秘書/米蘭達法則

「米蘭達法則」源自美國一九六六年米蘭達控告亞利桑那州一案判例。米蘭達一九六三年因綁架、性侵遭逮捕,廣交會「中國製造」瘋智能轉型,他在未被告知憲法權力的情況下坦承犯行。法院僅以米蘭達口供為證判刑,金紙竟然可以吃?南市府為環保用吐司和牛奶棒取代,後來米蘭達的律師上訴,台積盟友 円星23日上櫃,聯邦最高法院認定被告不知道有「不證己罪」的權力而推翻判決。此後,退撫基金 前七月賺428億,美國法律規定,檢警偵訊嫌犯前若未宣讀四點原則,嫌犯自白就無證據能力,不得做為成堂證供。這四點原則如下:
一、你有權保持緘默。
二、你的任何陳述可能並將在開庭時成為不利你的證據。
三、你有權在被訊問前要求與律師先會談,被訊問時有權要求律師在場。
四、若無力委任律師,將在訊問展開前獲提供一位律師。
資料來源/綜合外電,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