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2日發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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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了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中新社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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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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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包括: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從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支付且負擔的偶然所得等。 居民個人來源於境外的綜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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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與境內綜合所得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經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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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與境內經營所得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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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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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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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與境內所得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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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稅收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允許在抵免限額內從其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中抵免。居民個人從與中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饒讓條款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居民個人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按規定申報稅收抵免。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應當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