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為執行「台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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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執法的公平性以及妥適而有效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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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
系統建置
,訂頒「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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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7月4日起生效。
衛工處營運管理科長林建芬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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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下水道常被不明管線、電信、固網或有線電視業者擅自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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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下水道流水斷面減少影響正常使用。現在一旦發現業者未經核准,將設施擅自穿越污水下水道,衛工處會依據統一裁罰基準對業者祭出重罰,第一次處罰鍰5萬至6萬元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罰,最重可罰至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