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公司蔣姓員工3年前在后豐鐵馬道騎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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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接縫路面高低落差近1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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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他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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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肱骨粉碎性骨折聲請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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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定自行車道設置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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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區公所要負7成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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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未注意車前狀況也應負3成過失責任,判決豐原區公所賠償蔣13萬4066元。
蔣男99年4月28日晚間至后豐鐵馬道騎自行車,行經豐原區角潭路2段249巷葫蘆墩圳旁道路與截水溝銜接處,該處接縫高低落差近10公分,且照明不足,蔣男因路面不平摔倒。
蔣男因此左手肱骨粉碎性骨折,雖手術治療及復健,手關節仍無法完全伸直,成為永久性傷害。蔣男認為,自行車道有大缺失,才會導致他受傷,聲請國家賠償。
豐原區公所則否認蔣男受傷與自行車道接縫落差之間存有因果關係,不排除是蔣男自己行為所致。
不過溫姓證人指稱當天他騎自行車在蔣男左後方,直線距離8、9公尺,看到蔣男和自行車在高低落差處空翻,足證蔣男是該處路面高低落差摔傷。
法官查出該路面高低落差7至10公分,設置有明顯缺失,豐原區公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蔣男疏忽未注意車前狀況,也應負3成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