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
,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
,係屬對特定物的執行名義,
,僅得就執行名義所載的特定財產為強制執行,
,不得逕對債務人所有的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 因此,
,債權人持上述執行名義,不能申請查調債務人其他財產或所得資料。 財政部提醒民眾,持司法機關核發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僅得就執行名義所載「特定財產」為強制執行,不能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所有的其他財產或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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