跌倒5個月後求國賠 敗訴

從事房仲業方姓男子前年8月間搭火車到桃園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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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停在林森路公有機車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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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人出入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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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水泥阻擋物設置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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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他絆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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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左腳第5趾閉鎖性骨折。方提國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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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市府給付180餘萬元醫療費、精神慰撫金。但法官認為,

系統建置

,事隔5個月後才提國賠,沒足夠證據證明腳傷是停車場設計缺陷導致,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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