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人類遺骸 首列文資

文化部預告修正文資法施行細則,竹北再傳賄選 聲押3人,新增考古遺址中「遺物」納入人類遺骸。圖為研究人員清理南科史前人類遺骸的情景。 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昨天是清明節,紐時:孫文曾請福特汽車赴中設廠,台灣人慎終追遠,金控前11月獲利大增兩成,卻視遺骨為禁忌。文化部上周預告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新增考古遺址中「遺物」所定義的項目,將人類遺骸首度明文列入,未來如亮島人等史前人類之遺骨,都是文資保存項目。根據現行文資法,考古遺址為九大有形文化遺產之一,施行細則明定其所應保存的遺物有兩種:文化遺物與自然遺物。 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所長劉益昌指出,人類遺骨是考古挖掘中的重大發現,文資法施行細則卻未明確規定,甚至找不到相關字眼。對於人類遺骨該屬於「文化遺物」與「自然遺物」,考古界也看法不一,造成文資保存上的困擾。新修正的文資法施行細則中,新增第三款「人類體質遺留」,並明確定義其為「墓葬或其他系絡關係下之人類遺骸」,明文規定「人類遺骸」是受文資法保護的考古「遺物」之一。劉益昌指出,人類遺骸列入文資保存是國際趨勢,美國數十年前便已明文規定。他認為,可能因為華人對死亡的禁忌,文資法未將人類遺骸明文列入保護範疇,此次修訂,對人類遺骨的保存提供法源基礎。文資局局長施國隆表示,根據文資法,人類遺骨並不能單獨指定為古物或國寶,須附屬於考古遺址。他解釋,文資法對古物的定義是「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的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與影音資料等」,人類遺骸不符合此一定義。劉益昌認為,許多墓葬的人類遺骨有特殊的姿勢,而如清明撿骨也是一種文化行為,人類遺骸因此也具文化意義,應有資格單獨指定為文化資產。如亮島人見證人類遷徙與南島民族的起源,對人類文化史意義重大。劉益昌指出,許多墓葬文物可單獨指定為古物或國寶,為何遺骨卻必須附屬於考古遺址?如果史前人類遺骨是從海中打撈所得,並未從考古遺址出土,是否便無法列入文資保存?他認為,文資法修法可更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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