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遇害身亡 遺屬可領補償金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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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若不幸在國外遇害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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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遺屬可申請補償金。假如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認為媒體報導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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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媒體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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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應在15天內更正或向遺屬說明。
民國87年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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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亞洲第一個訂專法保護被害人的國家。去年發生兩名我國女大學生在日本遇害無法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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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浮上檯面。這次修法溯及既往至100年12月9日,所以女大學生家屬,將可依新法申請20萬扶助金。
現行條文規定,求償者若有社會保險,求償金額應該扣除保險金額。院會通過修正條文,扣除社會保險限定是「因犯罪行為被害已受有損害的賠償給付」,不再包山包海含括所有的社會保險,如此將可大幅提高申請賠償金的比例和金額。
近來媽媽嘴案與醃頭案等重大刑案,出現很多聳動媒體報導,立法院通過新增條文,允許被害人或其遺屬,如認為媒體報導有錯誤時,得於報導播送或刊登15日內要求更正,媒體應在接到要求後15日,在在同一時段、同一節目或同一刊物、同一版面更正。假如媒體自認沒有報導錯誤,應在15日內去函當事人或遺屬說明,但條文並無具體罰則。
其他修正內容,包括被害人遺屬申請殯葬費在20萬元以下者,不需檢附單據即可核發,犯罪行為人即使宣告緩刑,也需支付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一定經費,以及申請扶助金遺屬之順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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