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簡東明賄選案一審判5年半 二審改判4年

立法委員簡東明涉嫌賄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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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分院今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4年。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國民黨立委簡東明前年立委選舉時涉嫌賄選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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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數達16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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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院一審宣判簡東明違反選罷法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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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分院審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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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改判處簡東明處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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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4年。簡的兒子簡英偉一審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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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維持原判決;上百名涉案的樁腳、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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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改判無罪或緩刑不等。高雄高分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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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東明在2015年立委選舉期間,為求順利當選,與國民黨三地門鄉黨部主任兼簡東明三地門鄉競選總部總幹事馬昭明,對有投票權人交付現金賄賂;馬昭明一審判3年6月,二審改判3年2月、褫奪公權3年。檢方調查,國民黨屏東縣三地門鄉黨部主任馬昭明等人在2015年立委選舉期間,以工作費名義交付1500至3000元不等現金,委由輔選幹部轉交給具投票權的選民,涉嫌替立委簡東明買票,包括簡東明的兒子簡英偉也涉案。二審判決指出,簡東明在2015年12月11日,在屏東縣潮州鎮三合路的聯合競總部,假借工作費的名義,轉交現金12萬3千元給馬,馬隨即以假借工作費名義,親自向樁腳王姓男子等6人,交付現金賄賂,以工作費,約定在選舉時投給簡東明,王等6人明知馬為簡東明輔選團隊成員,收下賄款。二審判決指出,簡東明身為立法委員,立法委員選舉攸關國家政 治良窳甚鉅,其明知乾淨選舉的重要性,竟為圖連任當選,容認馬昭明對王等人以發放工作費為由交付賄賂,謀求其當選利益,無視政府大力查辦賄選、端正選舉風氣的決心;馬昭明為地方黨部主任,負有輔選的負任,不思以正當的輔選方法來參與輔選。王姓樁腳等5 人,具有投票權的選民,明知到選舉期間不應該收取候選人或其他輔選人員交付的金錢,竟貪圖小利收受賄款,而答應支持簡東明,二審合議庭審酌期收受金額多寡,判處5人分處5月到4月不等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3年。二審判決指出,涉嫌收賄李姓選民等142人判處無罪;簡東明的兒子簡英偉一審判無罪,二審駁回,檢察官得上訴;簡東明部分,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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