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社論/薪扣額怎麼訂 考驗財部智慧

大法官第745號釋憲文宣告,英保證 不將亞桑傑引渡至死刑國家,我國所得稅法未准許薪資所得者得以核實減除必要成本與費用為違憲,史提格里茲:民粹主義的苦果來了,並要求財政部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柳賢振會調時差 澳洲戰有望先發,檢討修正所得稅法。財政部迄未決定修法方案,味全、泰山訴諸媒體 食藥署:擾亂視聽,但按財政部新上任蘇建榮部長日前的談話,似乎有意縮小有關扣除額的改革範圍,暫不考慮擴增新的扣除項目,只針對違憲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薪扣)做調整。但即使如此,在允許薪資階級核實減除必要成本與費用的修正下,薪扣應該如何重新定位及減除,仍攸關我國所得稅制的合理發展,至為重要。財政部在推動第一波有關股利所得分離課稅改革時,就曾承諾會在第二波的改革中,針對扣除額進行整體的檢討與調整。未料內閣突然局部改組,新任蘇部長因驚覺我國綜所稅稅基被侵蝕,已嚴重危及稅制健全,從而決定改變政策立場、急踩煞車。姑不論其背後的考量因素合理與否,蔡英文政府再次的政策髮夾彎,還是難免遺人「人去政息」之譏。 根據財政部發表的數據,由於第一波稅改大幅提高薪扣、身障扣除與標準扣除等項目,使得107年度綜所稅稅基估計只剩下所得總額的24%,這項比率不但較一般國家為低,更創我國歷年來新低紀錄,的確值得警惕。財政部在第一波為股利所得者減稅的改革中,為了化解一般中低所得民眾與薪資階級的反彈與不滿,只好打出「全民稅改」的口號,且同時大幅提高了三項扣除的金額。財政部當時顧慮到稅收損失過大,因而配以取消兩稅合一、提高營所稅率等來弭平稅損缺口,卻疏忽了這種做法對綜所稅稅基所造成的破壞。蘇部長如今驚覺後果嚴重,亡羊補牢或仍未晚,但財政部總應該先向社會道個歉並保證不再重蹈覆轍。蘇部長的盤算是,先只針對745釋憲文的要求做薪扣的修正調整,以及因大法官已認定薪扣性屬賺取薪資的必要成本,將其自原被視為納保法的基本生活費用中排除。至於其餘扣除部分,則計劃配合明年底納保法實施兩年檢討期程,再做通盤性的檢討。但即使如此,財政部只是多爭取一些時間來抵擋社會強大的新(擴)增扣除壓力而已。其實,大法官把現行定額的薪扣當成是必要成本乃係一大錯誤,如何在此錯誤的解釋下,找到合理的薪扣扣除方式,才是財政部面臨的最大專業考驗。不論何種類別的減除,表面上看來都可達到降低稅負的共同目的,但其背後的租稅專業理由不盡相同。制度設計上,必要成本費用的減除應以核實列舉為主,只有在舉證困難或減輕行政成本的考量下,才給予薪資者推估的定率減除,如同「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的規定一樣。財政部第二波稅改版本尚未出爐,但從初步得悉的資訊,可看出財政部已明顯受到大法官見解的影響與牽制。財政部構想中的方案,預計將採薪扣20萬元或某些法定必要成本項目(如交通費等)核實扣除二擇一的方式處理。這種做法等於是保障薪資階級,不論實際發生的成本如何,每人至少都可減除20萬元的必要成本費用。這完全違背了必要成本費用減除的設計原則,也與現行稅法中所有其他所得減除必要成本的方式不一致。尤有甚者,真正能夠享受必要成本費用減除者也只有少數的「超額者」,大多數的薪資所得者並未受其利。大法官的解釋,財政部不能不從。財政部若要兼顧遵守釋憲意旨及租稅設計原則,最好的做法是,一方面維持薪扣的名目與金額不變,另一方面則修法准予薪資所得者某些法定項目的核實(可個別定額設限)或定率(如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二擇一的必要成本扣除。或許這樣做會增加稅收損失,但這也是財政部在這次改革中必須付出的無奈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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