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歲的曾姓事務員到工廠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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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高壓電電擊受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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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和派遣單位互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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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稱曾是對方的員工、拒絕賠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雇主和派遣單位都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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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判賠67萬多元。
曾姓男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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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5日他到台北市萬華區工廠的地下室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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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雇主向台電確認沒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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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開啟配電室門;沒想到只走兩步路,竟遭電擊嚴重灼傷。他因植皮、死骨切除、疤痕放鬆等手術,多次住院,向派遣單位、雇主和台電各求償155萬多元。
派遣單位辯稱曾姓男子已領取勞保傷病、失能給付等52萬多元,雇主沒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意外應由雇主負責;雇主則主張和曾是簽派遣契約,責任應由派遣單位承擔,並指控曾私自穿越防護措施才觸電。
法院認為,曾姓男子受傷屬於職業災害,派遣單位必須負責,雇主沒提供安全的工作場所也有疏失,判決賠償;台電因有上鎖高壓電氣設備、漆上警告標示,並派人定期維護,法官認為已盡義務判不用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