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當共諜 誘調查官盜拍機密

林姓台商替中共接觸當調查官的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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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圖蒐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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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判林1年6月徒刑。 記者王宏舜/攝影 分享 facebook 林姓台商在對岸有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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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官員協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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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得知他有同學在我方調查局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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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他蒐集藏獨、疆獨、達賴喇嘛入境等資料。林返台邀調查官同學餐敘打探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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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誘稱「將來在大陸會有個一官半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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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被依國家情報工作法判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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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改依行求賄賂罪判刑一年半、褫奪公權兩年,可上訴。林姓男子二○○九年到江蘇蘇州經商,長期往返兩岸;二○一七年三月,林經朋友介紹結識自稱是南京市國家安全局「吳主任」,遂央請對方協助處理他在當地法院的一起訴訟案。「吳主任」藉機要求他引介我國軍方、國防人士,替南京國安局刺探、蒐集我方機密並發展組織。 林於前年九、十月間返台邀任職調查官的國中同學餐敘,表示「江蘇省南京市國家安全局吳主任想跟你交個朋友」、「希望幫忙蒐集業務上接觸機密文件或有關藏獨、疆獨、達賴喇嘛入境等資料」、「如果有提供,下次會帶對岸的心意回來」,但遭到拒絕。去年三月十四日,林又邀同學餐敘,私下塞六萬元給對方、交付一支手機,「希望你將調查局內部機密文件拍攝後儲存在SD卡,再用加密方式交給我帶回大陸」、「有什麼困難,一百萬元、兩百萬元都不是問題」、「將來在大陸會有個一官半職」。他同學決定舉發。一審桃園地院認定林的行為違反國家情報法,不過高院認為,林雖將同學的姓名、任職單位等身分資料告知「吳主任」,但沒證據顯示他把記載、儲存應祕密的情報人員身分和工作內容的文書、照片、磁碟、光碟、積體電路晶片等資料洩漏給對岸,與國家情報工作法規定「從事間諜行為而洩漏或交付資訊於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罪」不一樣,撤銷改判。高院認為林姓台商身為中華民國國民,為自身經商涉訟而甘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利用,以行賄方式吸收、利誘我方調查官,陷公務人員於不義,心態可議,考量未造成實質危害,判他一年六月徒刑、褫奪公權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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