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桓自駕車、無人車已成全球潮流。我國立法院通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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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新創業者在封閉場域進行實驗測試、收集各種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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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例也明訂實驗測試須承保汽車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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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自駕車尚在實驗、學習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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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完整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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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就無法掌握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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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要如何承保?如何理賠事故受害人?這將是自駕車實驗立即要面臨的法制挑戰。各國對自駕車依自動化程度分五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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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級是完全自動化。目前全世界自駕車實驗多停留在第五級之前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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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在進行技術測試、數據累積等,不論是車輛間距離多遠該煞車、遇到行人或車輛衝出時該煞車或偏離,在險惡路況時如何應變等,自駕車在測試階段、數據未完整前都是不穩定。 為保障用路人安全,《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明訂進行自駕車實驗測試之業者,須為實驗測試承保保險,但未具體化承保保險之內容及如何承保。依照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為保障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車輛須強制投保汽車責任險,保險公司不得任意拒絕。然而,自駕車因尚處實驗、不穩定階段,風險無法確定,如電池安全性、煞車系統是否失靈、感測元件、駕駛軟體等皆有發生錯誤之風險,保險公司皆無法取得測試資料,也就無法評估風險,也就無法擬定保險費率及日後理賠基準,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只能拒保,但現今汽車保險法制,保險公司又不得任意拒保,出現法律矛盾現象。針對上述矛盾,因應之道就是自駕車在實驗階段仍須維持人為介入、人為駕駛。自駕車在第五級前,其硬體設備與現今車輛大多相同,仍保有方向盤,為能投保汽車責任險,必須有人員坐在駕駛座上,駕駛人可透過方向盤控制自駕車,而非由自駕車全權控制;若自駕車發生事故,是因為駕駛人之過失、未能控制自駕車造成。如此一來,其責任就與現今一般駕駛人責任相同,保險公司以自駕車輛的所有人、亦即自駕車實驗測試業者為要保人,自駕車駕駛人為經要保人同意使用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透過預估駕駛人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評估保險費率後承保。但是,一旦自駕車進入第五級、完全自動化階段後,仍要求保留人為介入、人為駕駛,恐已失去科技進步的原意。為再次解決自駕車實驗測試階段須承保保險的矛盾,長期而言,必須參考國外法制之研究,修改法令,找出最佳解決方法。為解決自駕車實驗測試與汽車責任保險的矛盾,參照國外作法,除了維持人為駕駛外,車商Tesla就分別與保險公司合作,讓保險公司得以收集自駕車數據評估風險,開發自駕車特殊風險保險;而Google、Volvo及賓士則是採自我保險,而不另投保商業責任險,亦即車商自行承擔自駕車操作可能對第三人損害。而我國不論要採何種制度,都必須修改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換言之,為因應未來自駕車時代,現行汽車責任保險法制有檢討、調整之必要。(本文由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桓口述),